星期三, 5月 21, 2014

怎審怎計

一則新聞報導, 中國財政部正草境外上市公司的審計工序只限內地會計師事務所, auditor report 則須由境外會計師簽署和承擔責任,
但此報告在內地沒法律效力故勿論這會否影響到港會計師的機會, 我比較對風險和跟內地事務所在執行時存有疑問現在港的大會計師樓, P,D, K, EY等大行實是國際性的事務所, 而他們在國內已有設立事務處, (而他們在港的事務所也僱了不少內地實習生…),   此草擬是否表示只有內地沒有外資的會計事務才可以進行審計而外資的會計師要根據這些數據簽署, 是否強行等於把工序外判?  有否政治因素在內?  在內地没有法律効力, 而在境外卻有効力? 我實搞不清這個concept.  那麼H股的可靠性, 會否更下瀉?

內地擬禁港會計師審計企業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中國財政部上月發表諮詢文件,對本港會計師參與內地企業審計提出「落閘」建議。文件建議,內地企業如在境外上市,負責有關工作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須與內地事務所合作,並必須由內地會計師負責審計工作但審計報告須由境外事務所簽署及承擔責任。會計界人士擔心,本港會計師的工作機會和風險管理都會大受影響。

  中央財政部上月發表名為《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的諮詢文件,諮詢期將在本月三十日結束。文件提出,雖然根據境外上市地的監管機構規定,內地企業在境外上市須委託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但內地擬加入規定要求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內地具證券格或上年度評價排名前百名的會計師行合作並明確約定審計報告由境外會計師行出具,責任亦由境外事務所承擔,且該審計報告在內地不具法律效力。而這規定將令本港會計師行受影響。

  有內地傳媒報道此規定的目的是既滿足到上市地的監管要求,又確保境外事務所與審計經驗更豐富、內部管理更規範的內地大中型事務所開展合作提升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強化審計責任歸屬

  香港會計師公會前主席趙麗娟解釋,現時內地公司如在港上市,會由香港會計師以專業判斷,由香港或內地會計師負責審計工作,並有自己的監察制度,在檢閱報告後才簽署;但在建議做法下,將硬性規定香港會計師不能入內地進行審計,有關工作必須由內地會計師負責,但審計報告則由香港會計師行簽署,且報告在內地無法律效力。

  她表示,在此情況下,香港方面被抽起作專業判斷的權力,又不清楚如何監察當中的審計過程如香港能否檢視資料敏感的「工作底稿」,但法律責任卻由香港承擔是「有責而無權」,並不合理。趙麗娟並指,內地近年一直推動開放市場,並將香港會計師可到內地進行審計工作時申請的臨時工作證年期,由一年延長至五年,但今次諮詢反「落閘」不讓境外會計師負責內地上市公司的審計,是倒退做法。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亦指,如按建議所指,日後實務在中國的內地企業來港上市,審計工序必須由內地核數師進行,報告卻由香港公司簽署,不但令香港會計師承擔更多風險,且會大大影響香港會計師的工作機會。他表示,現時有六至七成香港會計師行都負責為內地來港上市工作進行審計,今次建議對他們的影響甚大。

  本身為會計師的全國人大代表雷添良亦表示,此建議與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方向背道而馳,認為內地釐清有關建議的主要目的。他並提出文件其他措施的另一影響,是在內地有業務的本港公司,日後也不能如現時般聘回本港會計師行進行審計,而必須交由內地會計師負責,因此一旦建議落實,對本港會計界將造成大衝擊。除了向財政部提出關注外,他亦聽聞財政部將派人來港磋商,可能與今次諮詢有關。



我知識淺薄或理解錯誤, 還有很多疑問, 向恩師及友叩問, 待他們的見解妳的看法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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